“买卖对公账户” 包赚不赔

2021-11-18 09:12 217 作者:


这些被非法交易的企业对公账户,已经不再是被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对公账户,而沦为了洗钱的工具,不少人做起了买卖企业对公账户的生意。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不断发现,诈骗资金的转移,大量依托于对公账户,而在各种互联网黑灰产中,对公账户早就公开叫卖,一套价格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并且随着公安机关的打击,价格还不断上升。


今年,公安机关在北京、河北、上海等全国15个省市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并对违规办理企业对公账户的现象也被揭露。前不久,又一起非法出售企业对公账户的案件遭到曝光,林某中等2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出售企业银行账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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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对公户买卖过账的广告image.png


严打对公账户买卖


随着政策的放宽,注册企业的准入门槛开始降低,简单的注册手续也使部分人员盯上了这个新财路,围绕企业对公账户买卖进行着各种黑色交易。


与普通银行账户不同,企业银行账户由于资金流动量大,更利于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银行账户被拿来大量倒买倒卖,巨大的需求也使其存在一定的市场。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中发现了这条生财之路,其成立专门从事买卖企业对公账户的办公室,并从网络和线下大量招募人员,雇佣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在全国多地注册企业,注册成功后林某中再安排这些人去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


通常在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后,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相对比较容易,这些被招募来的人员,办理完企业对公账户后,林某中再将这些包含公司及法人在内的完整信息、公司印章、网银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全套资料进行回收,收购后再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转卖。


长沙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后认为,林某中等人买卖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目前,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已逮捕犯罪嫌疑人27人。


经济拮据却 拥有 多家公司,咋回事 哈市警方重拳出击抓获10名买卖对公账户犯罪嫌疑人



全面排查对公账户


此前,济南警方也破获了一起买卖对公账户的案件,查出298套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并成功冻结了89个虚假对公账户。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这些空壳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法人、制定委托代理人等,不少都是2000年以后出生的学生和工人,为了追求利益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售卖,得不偿失。


非法买卖企业对公账户行为如此泛滥,根本原因在于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层层牟利,并形成一条开户、收购、出售的“灰色产业链”,每一环节都会进行加价,以500元价格收购来的成套企业对公账户信息,最终可卖到上万元。


天津警方捣毁了一条覆盖天津全市的代开公司并买卖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犯罪嫌疑人曹某红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多次通过个人或他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账户。


曹某红作为一名产业链底端人员,接到上面指派的任务后,多次通过互换“法人”、“监事”身份等虚开公司并专卖对公账户,每成功交易一笔,可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非法买卖企业对公账户事件不断爆发,作案手法大都类似,不法分子先是雇佣社会人员,批量注册空壳公司和企业对公账户,同时将对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在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这些人再以几千到万元的价格,批量出售包括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印章等资料在内的“套装”,这些非法开立的企业对公账户,大多数演变成网络诈骗的幕后推手。


央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大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出现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


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私自制造、倒卖银行卡或信用卡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央行杭州中心支行此前通报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倒查及问责情况,通报批评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4家银行,随着近期各地央行开始严打电信诈骗,企业对公账户将迎来全面排查。



荣邦观察买卖对公主要用途是什么呢?

当然是被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不管是从事网上开设赌场还是各种诈骗,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都乐于使用对公账户。


首先,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例如在实施贷款诈骗的时候,出示对公账户,诱骗受害人将所谓的保证金、手续费转入,增加流程的可信度,许多受害人也是看到骗子的收款账户是公司账户,于是就轻易的将钱转入。


其次,对公账户的网上转账额度高,大部分银行出于有企业注册信息背书,给公司账户每日的网转额度都比较高,基本都可以达到500万以上的转账额度,所以犯罪分子利用对公账户转账的话,就可以减少购置多张银行卡的成本,因此也造成了被骗资金难以溯源、难以追回的后果。因此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非法开设、买卖、持有对公账户的犯罪行为。


荣邦观察买卖对公账户有什么危害呢?

答:社会秩序: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个人: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


账户信息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荣邦观察买卖对公账户可能涉及的罪名

答: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于个人账户和对公账户的上述区别,对公账户成了电信诈骗案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最为青睐的洗钱账户。由此也产生了一条“办、卖、转、销”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黑灰产业链”。很多人在网上公开兜售对公账户,基本的操作模式是用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随后将账户连同公司和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开户资料)、公司章(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银行预留手机卡、网银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等“全套”资料(俗称“八件套”),以每套6000元至上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从事电信诈骗人员用于作案。


电信诈骗作案人员骗取资金后,会迅速将资金转入多个对公账户进行流转。这条“黑灰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者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判十年。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买卖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十年。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买卖八件套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三年。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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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支付百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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